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产抵押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最新的房产抵押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如何才能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呢?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最新的房产抵押贷款政策。
一、最新政策概述
1. 贷款利率调整:近年来,我国央行多次下调贷款利率,使得房产抵押贷款的利率逐渐降低。目前,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已降至4.65%,为历史最低水平。
2. 贷款额度提高:为了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部分银行对房产抵押贷款的额度进行了调整,最高可达房产价值的70%。
3. 贷款期限延长:部分银行将房产抵押贷款的期限延长至30年,降低了还款压力。
4. 贷款条件放宽:部分银行对房产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如放宽了借款人的年龄限制、职业限制等。
二、如何申请房产抵押贷款
1. 选择合适的银行: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可以通过网上查询、咨询朋友等方式了解银行的相关信息。
2. 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房产抵押贷款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房产证明材料;
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还款能力证明材料;
其他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银行房产抵押贷款最新政,等待银行审核。
4.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5. 领取贷款:签订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指定账户。
三、房产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 了解贷款利率:在申请贷款前,要详细了解贷款利率,避免因利率过高而增加还款压力。
2. 注意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宜过长,以免增加利息支出。
3. 了解还款方式:目前,还款方式主要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4. 注意房产价值:房产价值是银行评估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确保房产价值真实可靠。
5. 注意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要确保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因无力还款而造成不良信用记录。
四、表格展示
项目 | 内容 |
---|---|
贷款利率 | 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4.65% |
贷款额度 | 最高可达房产价值的70% |
贷款期限 | 最高可达30年 |
贷款条件 | 放宽年龄、职业等限制 |
五、总结
房产抵押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在满足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最新的房产抵押贷款政策,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贷款产品,对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的解读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借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2、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
(二)贷款金融、年限及利率:
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起点金为5000元,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到十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有利随本清,按月还本付息等方式。
(三)办理贷款的流程:
1、办理现房抵押贷款:首先,借款人要找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其次,夫妻双方到场提交上面的资料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再次,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四,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最后,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贷款并取消房产抵押拿回房产证。
2、办理期房抵押:借款人凭购房预售合同、房预交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房产证下来后给银行,借款人偿还后到银行办理解除贷款并取回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1、一般要求借款人年龄在25-65周岁,抵押人年龄一般要求在18-70岁,部分银行宽限至抵押人80岁以内,部分银行共借人年龄18-75岁,年龄越小可选银行越多;
2、征信良好,非征信花和白户。如果借款人已婚,抵押是需要看夫妻双方征信的(不管配偶在不在产证上)。要求申请贷款近两年内没有严重的征信不良记录,同时对名下的信用贷款额度和笔数有限制;
3、证明还款能力,借款人要提供收入证明、近半年个人流水,流水一定程度覆盖月供;
4、借款者不得涉诉或者有被诉讼的可能性,不得是失信人;
5、如果申请经营性抵押贷款,对借款者所从事的行业也有限制,一般像金融从业者、公检法等会被银行重点关注;
6、贷款用途明确,需要提供用途证明;
7、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抵押房产的基本要求:
1、房龄20年以内为佳,申请贷款额度高、利率低、易审批,可选银行较多。30年内的房产有部分银行也可申请,超过30年以上房产,只有极少数银行可申请,并且要求较高。最高接受40年以内房龄的房产;
2、可抵押房产包括个人或公司名下住宅类、别墅类(一般6成)、厂房类/办公楼/商铺(一般5成),住宅类是最普遍的(最高能贷到8成);
3、是现房不是期房,持有房产证,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
4.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未被限制销售,未列入城市拆迁改造和文物保护计划,房子无查封、无违章搭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1年3月30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房产抵押贷款最新政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房产抵押贷款最新政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
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房产抵押贷款最新政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